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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翁小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小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小松,农民。201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小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翁小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翁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14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翁小松在慈溪市胜山镇中心小学门口,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老塘东路一五金厂内,将被告人翁小松抓获,并当场在其右侧裤袋内搜查得杨某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经理化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527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扣并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翁小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胡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相关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翁小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小松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小松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翁小松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及被告人翁小松所有的犯罪用工具lg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小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扣的毒品海洛因(0.5278克)及犯罪用工具lg牌手机1部(以上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俞  建  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