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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友珍与王伶英、胡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蔡友珍。被执行人王伶英。被执行人胡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伶英、胡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伶英、胡云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