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商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向民与李培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民,李培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向民。被告:李培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民诉被告李培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