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向民与李培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民,李培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向民。被告:李培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民诉被告李培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