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杨树军、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杨树军,陆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树军、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