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商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与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343号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邢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打偶口铺乡。法定代表人:姚万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波,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