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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洪湖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彭先进与赵玉武、李淼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先进,赵玉武,李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洪湖民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彭先进。被执行人赵玉武。被执行人李淼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先进与被执行人赵玉武、李淼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先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0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08年1月21日委托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随即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玉武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次洪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唐丽珍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