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如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如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5号罪犯潘如伟,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灌南人,住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7)余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如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潘如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杭刑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七年十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如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如伟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如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潘如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如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