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林与天津市港中能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天津市港中能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天津市港中能达贸易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港中能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指定本院强制执行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租金9900元、违约金157.30元、律师费1197元,承担仲裁费1065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5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