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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春辉与李占德、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辉,李占德,费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梁春辉,��,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占德,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费丽华,女,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辉与被告李占德、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