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严铁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严铁群,杨爱军,杨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伍孟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仁实,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铁群。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玉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杨爱军、杨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严铁群赔偿48805.9元。二、驳回严铁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525元,严铁群负担89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严铁群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若发生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属实,请求重新对严铁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按80%的比例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没有对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调查清楚,就认定严铁群是被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碰撞,并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损害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案涉事实,否则应改判驳回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次,若发生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属实,原审认定的严铁群的损失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权益。严铁群伤势轻微,其自行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不足,应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费应按80%的比例认定。若严铁群构成了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认定为5000元。被上诉人严铁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杨爱军、杨忠军二审未出庭陈述答辩意见。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13年11月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3年10月16日21时5分左右,驾驶湘m×××××号两轮摩托车的无名氏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的严铁群发生碰撞,造成严铁群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无名氏承担全部责任,严铁群不承担事故责任。严铁群和杨爱军均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并加盖了指模。本案一审过程中,杨爱军当庭表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并确认案涉肇事的湘m×××××号两轮摩托车的司机是杨爱军,车主是杨忠军。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一审时确认湘m×××××号两轮摩托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问题。根据交警部门在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杨爱军在一审时自认的情况,结合事发后严铁群在医院治疗的病历等证据,足以认定发生了案涉交通事故,严铁群在事故中受伤并造成了损失。因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m0y616号两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严铁群的损失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未查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是否需要重新对严铁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经查,严铁群在案涉事故中造成左小腿割裂伤(比目鱼肌部分断裂,隐神经撕裂性断裂,大隐静脉分支缺损性断裂),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接受严铁群的委托,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对严铁群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无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不合法或存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其在二审中要求重新对严铁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采信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严铁群构成十级伤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医疗费问题。严铁群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其因本案事故产生医疗费7447.9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虽上诉主张按8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但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并未提交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证明相关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只按80%的比例赔付医疗费且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且严铁群在本案中的医疗费损失也没有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按8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严铁群医疗费损失为7447.9元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严铁群十级伤残,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依法有权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严铁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改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