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洪彦与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彦,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彦。被执行人高雪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固定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一次性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全部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邱凤宇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