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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晓明与被执行人刘妮妮查封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明,刘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妮妮,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晓明与被执行人刘妮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晓明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妮妮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妮妮名下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刘妮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