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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元森与考连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森,考连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60号原告王元森。被告考连伟。原告王元森诉被告考连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