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元森与考连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森,考连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60号原告王元森。被告考连伟。原告王元森诉被告考连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