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执字第00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锐等担保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张锐,张洪梅,张雷,孙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行执字第00526-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锐被执行人张洪梅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孙瑞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盖雪源、张锐、张洪梅、张雷、张胜阳、孙瑞平等六人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根据河北省行唐县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的(2014)行证经字第337号执行证书和申请人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依法查封了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张锐、张洪梅各持5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金壹佰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张锐、张洪梅在2015年1月14日自愿达成以股权抵顶100百万债务的协议。本院认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锐、张洪梅各自所持有的行唐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50%的股权归申请人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所指定的杨革命(身份证号为1323371****xx72030)、王丽茹(身份证号为1301821****xx53920)(杨革命、王丽茹分别持股50%)所有。二、杨革命、王丽茹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