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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升平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平,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奥克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升平。委托代理人申开勇。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卢吕德。第三人浙江奥克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华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升平诉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升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升平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一兰审 判 员 周 旭 弘审 判 员 章 春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