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赵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赵一×。委托代理人苏梅,无业。被告赵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一×担负。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