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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蒋银华与邵岳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华,邵岳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27号原告蒋银华。被告邵岳兔。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华与被告邵岳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