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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济宁博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任执字第1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