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行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新娣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娣,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娣,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恋香,职员。申请执行人刘新娣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海劳仲案字(2014)2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新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新娣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新娣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