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方贵全与朱军、孙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贵全,朱军,孙兆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方贵全。被告朱军。被告孙兆琴。原告方贵全与被告朱军、孙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追加孙兆琴为共同被告,同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贵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军、孙兆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贵全诉称,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2013年起被告朱军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2392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且被告朱军下落不明,被告孙兆琴与朱军系夫妻,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9200元。被告朱军、孙兆琴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军、孙兆琴系夫妻,2013年4月11日被告朱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贵全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借期三个月,每月支付利息7600元。2013年12月4日朱军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方贵全人民币大写肆万柒仟贰佰元整,小写¥47200,借期六个月。2014年3月12日朱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贵全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每月利息1600元,借期三个月。2014年4月12日朱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方贵全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借期一年。2014年6月25日朱军向原告方贵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贵全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借期二个月,于2014年8月25日归还,后被告朱军未归还,且下落不明,原告遂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述称借款为现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夫妻登记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朱军借款的事实,朱军未予清偿且下落不明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朱军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孙兆琴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节,因两被告系夫妻,朱军借贷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是朱军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兆琴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军、孙兆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方贵全借款本金人民币239200元。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88元,由被告朱军、孙兆琴共同负担(原告方贵全已预交,被告朱军、孙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何 锋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