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8-22
案件名称
刘学仁与顾中义、陈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学仁;顾中义;陈阿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刘学仁,男,1940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顾中义,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陈阿兰,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仁诉被告顾中义、陈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学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顺祥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