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陈建虎、李萌与童金云、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虎,李萌,童金云,倪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虎,个体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金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永林,自由职业者。上诉人陈建虎、李萌与被上诉人童金云、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建虎、李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虎、李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童金云、倪永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虎、李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虎、李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虎、李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上诉人陈建虎、李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