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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陕西中北专修学院诉宝鸡润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北专修学院,宝鸡润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北专修学院被执行人宝鸡润东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诉宝鸡润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350元,保全费2320元,执行费16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润东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