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秀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723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严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崔秀琴。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信息不明确,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