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金水与李田、黄芸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9号原告陈金水,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史智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田,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芸芳,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水诉被告李田、黄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6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金翠所有的房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田、黄芸芳所有的价值68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金翠所有的位于台江区新港街道状元街99号汇福花园*#楼*单元房产,停止办理产权转让、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代理审判员林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孙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