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5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张蕾、卜庆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张蕾,卜庆利,张义,于怀林,卜庆英,柳金菊,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46-6号原告:王玉华。被告:张蕾。被告:卜庆利。被告:张义。被告:于怀林。被告:卜庆英。被告:柳金菊。被告: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被告: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张蕾、卜庆利、张义、于怀林、卜庆英、柳金菊、东营市康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