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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薛孔旭诉被告姚吉峰、韩环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孔旭,姚吉峰,韩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薛孔旭,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吉峰,男,29岁,汉族。被告:韩环,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孔旭诉被告姚吉峰、韩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孔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孔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薛孔旭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