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彦丽申请执行张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彦丽,张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冯彦丽,女,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守义,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守义的银行存款112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