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雷芳侠与刘海龙、刘小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芳霞,刘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雷芳霞被执行人刘小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健银行无存款,权利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权利人协商,同意将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提供可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