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云芬、符伟斌与符伟斌、王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芬,符伟斌,王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王云芬。委托代理人:张靖。被告:符伟斌。被告:王凌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芬诉被告符伟斌、王凌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69元,依法减半收取7884.50元,由原告王云芬负担。审 判 长 韩 鸿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