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锦帆与周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锦帆,周锁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马锦帆。被告周锁成。原告马锦帆与被告周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锦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锁成支付货款24967元及利息1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锁成暂支付货款8967元,货款余额16000元及利息1000元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后原告马锦帆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锦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锦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锦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