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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乌兰县建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县建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县建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县柯柯镇。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雷鸣寺街*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健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乌兰县建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县建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