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邓光显与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显,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邓光显,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罗富昊。原告邓光显诉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光显、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富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告购入牙签一批6万包,价值3000元;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购入货物一批,价值30950元;2014年9月6日,向原告购入筷子套2万个,价值3600元,以上货款共37550。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75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辩称:我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755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日用品的供应商,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6日先后供给被告价值37550元的酒店日用品,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尚欠货款37550元的欠据给原告收执。原告催收货款未果,遂于2014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单据、结算欠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予以证实,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催告仍未清偿,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尚欠货款37550元给原告邓光显。本案受理费369.38元,由被告德庆县阿尔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