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吉林天合农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天合农资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合农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扣划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