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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圣亚达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汤景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汤景波,青岛圣亚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十四号区汉城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慕香英,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汤景波。委托代理人:陈宇,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圣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中商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张钦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涛,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景波、青岛圣亚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