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风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风殄,雒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薛风殄。被执行人雒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雒永红发出(2014)离法执字第4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雒永红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7500元。但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冯二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