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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胡企昌诉卢艳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企昌,卢艳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358号原告胡企昌被告卢艳桃原告胡企昌诉被告卢艳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战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卢艳桃并非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风致里27门405-408室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现原告胡企昌申请撤回对被告卢艳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企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企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