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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万福与尹海霞、郗洪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万福,尹海霞,郗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韩万福,男,汉族,1934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尹海霞,女,汉族,1977年0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被申请人郗洪磊,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于2015年01月13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郗洪磊所有的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01月14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郗洪磊所有的鲁E×××××���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