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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惠继邦与马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继邦,马生林,骆啟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惠继邦,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马婷,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生林,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骆啟忠,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继邦与被告马生林、骆啟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惠继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继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继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继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