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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古永华、谢远英与江书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永华,谢远英,江书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古永华。原告谢远英。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书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永华、谢远英诉被告江书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永华、谢远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永华、谢远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永华、谢远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2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姝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