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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辽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