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国军与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军,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邵阳市大祥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羊洪亮。上诉人唐国军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邵阳市大祥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83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国军称,本案被上诉人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挖掘上诉人唐国军的坟地及其母亲的坟墓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无关,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故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唐国军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争的“坟地”,系邵阳市人民政府已报请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并下发了拆迁补偿公告。且原审第三人邵阳市大祥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受邵阳市人民政府委托后亦下达了腾地公告及迁坟公告和限期迁坟通知书,但上诉人唐国军逾期未迁坟,后被被上诉人邵阳市宝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挖掘了此坟地,故酿成本案纠纷。因本案所涉及的“坟地”征收挖掘系政府行政行为所致,故上诉人唐国军的诉请系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唐国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