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雪琼与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雪琼,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雪琼,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杨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城基路***号信德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志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雪琼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汇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翁德森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蔡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