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郑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居住国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施 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