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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郑某,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居住国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施 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