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被执行人 马勇、马随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勇,马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主任。所在地:桐柏县文化路东段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马随,男,1978年3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二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勇、马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勇、马随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付 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