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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朝海与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海,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王朝海,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潘学辉,额敏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郊区乡桥南村。法定代表人:殷化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海与被告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王朝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海撤回对被告额敏县华威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投递费130元,合计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朝海负担。审判员  黄宝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