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卫美兰与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美兰,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卫美兰。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美兰与被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卫美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美兰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