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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敬与解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刘敬,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永发塑料厂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解媚,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化工机械厂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剑,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青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