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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月与刘欣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刘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马月,女,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欣,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与被告刘欣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