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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新国和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国,陈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新国,男,汉族。被告陈志强,男,汉族。在原告王新国和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新国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蕾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