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新国和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国,陈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王新国,男,汉族。被告陈志强,男,汉族。在原告王新国和陈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新国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蕾瑛 搜索“”